使用“COD去除剂”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级反应池旁设有标有“COD去除剂”的白色胶桶和无标签的白色胶桶各1个,桶内均装有白色液体,均有管道通过三通管分别连通废水处理设施的二级反应池和清水池。该单位仓库内存有标有“COD去除剂”的白色固体2包,每包重25公斤。经检测,该单位二级沉淀池、清水蓄水池、“COD去除剂”桶、无标签桶及仓库内标有“COD去除剂”白色固体均存在浓度较高的氯酸钠,二级沉淀池、清水蓄水池的CODCr为ND(低于方法检出值),废水总排口CODCr值较低。由于氯酸根在常温、非酸性废水中可稳定存在,不能去除废水中的COD物质,但在监测分析COD浓度时,在高温、酸性条件下,氯酸根与水中有机物发生氧化还原反应,会干扰COD的检测值偏低,甚至低于方法检出限。经核定,该单位废水处理设施中检出的氯酸钠系人为添加,该单位使用COD掩蔽剂(氯酸钠)干扰水质监测结果(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处理结果】
(一)2022年7月22日,宝安管理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标有“COD去除剂”的白色胶桶、无标签的白色胶桶及两包标有“COD去除剂”的白色固体予以查封。
(二)该单位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入罪标准,宝安管理局于2022年8月8日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审查。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三)该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受到20万元罚款处罚。